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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常 識
票據法 ( 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 )

第 194 條 (本票強制執行事件之管轄法院)
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二人以上為發票人之本票,未載付款地,其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而發票地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發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付款地為鶯歌鎮其有管轄權之法院為「板橋地方法院」,如果是租的房子,法院通常會發要求補正相對人之戶籍膳本,你可以執通知書到戶政單位請領戶籍膳本。

簡易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當事人於前項上訴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第一項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編第一章、第四編之規定。對於依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
小額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票據法
第 120 條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 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 一定之金額。
三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

關於「律師費用」之負擔
就此,應區分「第一、二審」,及「第三審」之情形而有別: 首先,就「第一審及第二審」之律師費用而言:依民事訴訟法…

聲請支付命令之法律程序及應注意事項
聲請支付命令之好處在於費用低廉、程序簡單方便、時間迅速且法律效果強大。支付命令以形式上的審查為主,當法院審查…

憑證之聲請程序、要件及注意事項
辦理強執行制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14 一四 關於第二十七條部分: 債權
( 一 ) 有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

本票裁定之法律程序及應注意事項
所謂的本票裁定,是指本票執票人依據票據法第 123 條,向該管地方法院聲請民事裁定,此裁定即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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