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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電腦業界於廣告時經常強調與某知名廠牌之電腦相容而使用他人商標時,是否有違
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之情形?
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以相關事
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商標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復依同法第二十
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以普通使用方法,使用交易上同種營業或服務慣用名稱或其他表徵者
,則不違反第二十條之規定。故電腦業界於廣告時強調與某廠牌之電腦相容而使用他人商標,
尚屬普通使用方法,若未導致與他人之商品混淆,除其內容不實而可能構成虛偽不實或引人錯
誤之廣告行為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外,尚難謂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之規定。
相關條文: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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