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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禁止於同一或同類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未經註
冊之外國著名商標,請問「同一或同類商品」之標準為何?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於同一商品
或同類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未經註冊之外國著名商標,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
項商標之商品。所謂「同一商品」係指仿冒者所使用之商品與被仿冒者之商品相同;至於「同
類商品」則可參酌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之分類標準,另輔以社會通念判斷之。
相關條文: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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