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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設施與活動」之標的為何?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以相關事業
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徵,
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此所稱「設施與活動」則係指
事業為爭取交易機會所表現於外之營業設備與活動而言,故舉凡事業營業所需之設備及採行之
措施,例如營業場所之擺設、色彩、符號等,均屬該事業之活動與設施之標的。
相關條文: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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